荷兰“安乐死”合法,案例逐年递增
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通过“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才能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荷兰五家地方安乐死监督委员会最近公布的年度报告显示,2008年荷兰全国共有2331人正式要求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比2007年增加了10%,委员会预计今年的安乐死案例还将进一步上升。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争论就从没有停止过。赞成者称之为“安详的解脱”;反对者责之为“合法谋杀”。2002年下半年开始,荷兰大批老年人和病人因担心被他们的亲属或医生谋杀而移居海外。
非医生身份而协助他人“安乐死”者被判有罪
在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已有7年,此外还出现了支持自杀的自杀支援组,Foundation for a Voluntary Life(SVL)就是其中之一。2009年6月13日《British Medical Journal》杂志报道,SVL的主席Gerard Schellekens因协助一位名叫De Jong的妇女自杀而被判监禁。De Jong女士时年80岁,因患有晚期帕金森氏病而卧床不起,医生认定De Jong女士并非身患绝症及经历着不堪忍受的痛苦(这是荷兰法律规定的可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因而她所在养老院拒绝为De Jong女士实行安乐死。随后De Jong女士及家人找到Schellekens寻求帮助。Schellekens为De Jong女士提供戊巴比妥帮助其自杀,De Jong女士在用药后于养老院内死亡。Schellekens认为他充分考虑了De Jong女士及其家人的意愿。法院接纳了如下事实:De Jong女士在与她的孩子们告别后平静地离世,Gerard Schellekens帮助她实现了她的愿望。但法院同时认为除医生外,Schellekens及他的组织均无权协助自杀。Schellekens的辩护律师称他的当事人面对的是帮助De Jong女士的责任同遵守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法庭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是仅适用于医生法定的责任。最终Schellekens被判处10个月监禁,缓期8个月执行,他的基金会也被罚款2.5万欧元。(编译:李晓晨)
参考文献:《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09;338: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