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日记
2016年06月号
医学进展

“医闹”入刑,您觉得真的有用吗?

作者:王秋生 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 脑外科

这两天广大的医疗卫生界在被一条信息兴奋着、激动着、欢欣鼓舞着,说的是一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有一条是,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条里新加入的“医疗”两个字被广大的医务人员理解为“医闹入刑”,并以《刑九通过医闹入刑,最高可获刑七年》、《给力!“医闹入刑”正式表决通过!》为题大量转发,有的医学媒体更是乐观地以《“医闹入刑”!用法律捍卫医者尊严!》、《中国步入依法严打“医闹”时代!》为题,在憧憬着美好时代的到来。

笔者却不这么认为,新加入“医疗”两个字的刑法真的就比原来的刑法更有用吗?老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医疗”两个字。难道“医疗”就不属于此条中的“工作”?难道医疗中就没有“教学、科研”?难道聚众扰乱医疗秩序就不能涵盖在这一条里?难道加上“医疗”这两个画蛇添足的字,就可以涵盖一切了?就可以真的解决“医闹”问题了吗?就真的能解决医患矛盾吗?

不论我怎么看、怎么想,加入的这两个字都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加入“医疗”确实是针对“医闹”的吗?还是医卫界人员的狭义理解?笔者反而觉得仅仅是对近来频频受到伤害的广大医务人员的一种安抚、安慰。试想:问题还在那里,不少还多;矛盾还在那里,没减反增。不解决这些问题,这种似有可无的加字有什么意义呢?

一、刑法中加入“医疗”,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明确是针对“医闹”的。不论是任何原因、任何理由的“医闹”都不允许!最好明确医疗机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这是一处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场所。这并不只是为了保护医院、保护医生,更主要的是为了保护更广大病人的生命安全。“医闹”们因为自己亲人的残疾、死亡,而去侵犯其他就诊病人、住院患者的利益,这本身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二、应该尽快明确什么是“医闹”。如果病人的利益在医院里受到了侵害,病人有权利找到医院的管事部门或领导交涉,即便言辞激烈,只要没有去伤害医务人员,没有去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没有影响到其他病人的诊治,都不应该被认定为“医闹”。如果医患双方能够通过面对面地沟通、协调解决矛盾,则是一种最便捷的解决方法,应予鼓励、提倡。对于恶意伤害医务人员,毁坏公物、妨害其他病患就医的“医闹”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三、应尽快建立顺畅的医疗纠纷解决通道。古代大禹治水都知道光靠“堵”是不行的,必须要“疏”。盲目地去“堵”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决堤、溃坝,引发更大的灾难。政府应该主持建立这样一条解决医疗纠纷的快速通道,给老百姓撑腰,为老百姓解难,让老百姓信任。现在各地纷纷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该是一种良好的尝试。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老百姓不了解、不信任,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特别是应主动介入,一旦医院或患方有需求,应及时介入、主动介入,不应等事上门。

四、公检法部门应该摒弃被动地等案子上门而改为主动介入医疗纠纷。一旦医院有需求,而患者又不愿意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时提前主动介入。而现在的情况是,出现了医患纠纷甚至封堵医院大门的恶劣行为时,公安部门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的能力都显得那么薄弱、无力,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伤害医务人员的极端行为时,公安的能力也显得比较软弱和滞后。公安部门的这种“惰政”也无形中纵容了“医闹”行为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凶、越来越肆无忌惮!

五、公检法部门对于受理的医疗纠纷案子应该尽快地审理结案。不准推、拖,要尽快调解或审结。很多老百姓为什么不愿意走司法的途径,与司法部门的结案效率有很大关系。老百姓等不起,就走上了快捷的“医闹”之路。

解决当前医患矛盾、医疗纠纷,杜绝“医闹”行为的发生,如果需要加上两个字,最应该加上的是“法治”。法制建设搞好了,人人都遵章守法、人人都依法办事,所谓的“医闹”等,这些都不是问题!

(作者:王秋生 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 脑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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