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与社会
2009年07月号
医学进展
医学里程碑

道德与理性——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死亡应该是有尊严的

人生是以死亡为终点的一段旅程,每个人都走着不同的路,沿途风景各异,但大家都拥有共同的归宿。人们经常用生老病死来形容人生的历程,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同疾病和死亡做斗争,但结局大都是身患绝症的人在饱受疾病的摧残后痛苦地死去。如果说生命是神圣且富有尊严的,那么死亡也同样应该有尊严,安乐死便由此衍生而来。

积极的安乐死,是目前医学界和法律界讨论最多的话题

安乐死一词源自古希腊文euthanasia,由安逸(eu)和死(thanatos)两个词根衍生而来,其意指无痛苦、幸福地死去。安乐死的方式可以归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其本人的要求下采取的加速死亡、结束痛苦的手段;消极的安乐死则是对患有绝症且濒死的患者不再进行治疗,待其自然死亡,获得解脱。消极的安乐死在生活中很常见,例如在医院,家属不堪心理、经济上的压力以及患者所忍受的痛苦,表示放弃治疗的意愿。从家属的角度而言,这是一种被迫、无奈的选择,因此人们通常不认为这是安乐死。而积极的安乐死是患者主动要求进行的,反映了患者本人的意愿,这也是目前医学界和法律界讨论最多的话题。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学原则

安乐死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那时的人们在部落迁徙的过程中,会舍弃年老体弱或患病的个体,任其自生自灭,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加速死亡的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在病入膏肓之际选择自杀是合理的;近代思想家培根也曾提出医生应该在患者需要的时候协助其安逸地死亡。但是从古至今,关于安乐死或协助死亡是否符合伦理学原则,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宝贵的,失去后就不能再拥有,所以每个人都应该珍惜活着的机会。基督教崇尚生命神圣观,认为生命是上帝赋予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剥夺人的生命。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们没有权利结束自己或别人的生命。中国有句老话叫好死不如赖活着,也鲜明地体现了人们对生命的渴望和对死亡的避讳。

现代医学仍然对许多疾病束手无策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临床治疗措施越来越先进,许多濒危患者被从死亡线上拉回,在起搏器、呼吸机的帮助下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但是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沉重的现实,就是现代医学仍然对许多疾病束手无策,例如晚期癌症患者剧烈疼痛、寝食难安;脑死亡患者在机器的帮助下仅仅是拥有心跳和呼吸,但没有思想和尊严,他们在延续着生命的同时承受了巨大痛苦,对家庭、社会而言也是沉重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包括患者本人都愿意选择安乐死作为解脱痛苦的方式,也是对其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一种维护。基于这种状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支持安乐死的人也不断增多。

只有少数的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

从世界范围看,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1994年,荷兰参议院通过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比利时于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美国各州由于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安乐死合法化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尽管全美有20多个州关于安乐死进行过投票表决,但最终只有俄勒冈州于1994年通过了一项名为《尊严死亡法》的法案,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区,但是该法案在通过后不久即被联邦法庭限制实施。直到199711月,相关法案被重新提上议程并进行公众投票表决,最终以60:40的赞同比例得以通过。该法案为安乐死的确定和实施制定了严格标准,只允许18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且存活期不到半年的绝症患者采取人为手段加速死亡。医生可以为患者开具致死量的药物,但不允许参与协助患者服药和注射药物的行为。在患者向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后,必须间隔2周以上医生才能给患者开具药物处方,这样就给患者充分的考虑时间,作出谨慎考虑和决定。在法案通过后的10年间,俄勒冈州总共有454名患者依法获得了死亡处方,其中292人利用药物终结了生命。200935日,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了允许安乐死的法律,成为继俄勒冈州之后美国第二个允许医生协助绝症患者进行安乐死的州。521日,华盛顿州一位66岁、患有晚期胰腺癌的妇女琳达弗莱明在家人的陪伴下,服用了医生开具的药物后平静地死去,成为该州首位接受合法安乐死的人。

中国安乐死案件

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1986年的陕西汉中。患者夏某因患晚期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痛苦不堪,强烈要求迅速死去。其子王明成不忍母亲再受煎熬,跪地恳求主治医师蒲连升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连升为夏某注射100mg冬眠灵(氯丙嗪)后,夏某死亡,王明成和蒲连升随即以故意杀人罪被捕。此后,案件经过6年的漫长诉讼,法庭于1992年最终判定夏某的直接死因并非注射冬眠灵,宣判他们无罪。在母亲去世17年后,20037月,49岁的王明成身患晚期胃癌。在向医院申请安乐死未果的情况下,他申请放弃治疗,于20038月逝世。王明成作为中国首位两次安乐死的见证者和当事人,引发了群众和媒体的热切关注,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也使得一部分医学和社会学专家纷纷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由于牵涉到伦理、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国家对安乐死合法化仍然保持谨慎的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从伦理学角度而言,安乐死首先关系到的是人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以及个人权利的行使问题。求生是人的本能,对死亡的恐惧是人的天性,只有在痛苦超越了个体承受极限的时候,死亡才跃居生存之上。在个人立场上,选择安乐死是一种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因为人不仅有生存的权利,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如果以人权和自由为出发点,安乐死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因为个体对自己的生命是具有主导权的,患者选择安乐死是面对疾病和痛苦时作出的无奈之举,其目的仅仅是希望以一种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因此,只要个人选择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不造成影响,就应该是自由的。同时,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仍然不能治愈许多疾病,许多绝症患者往往生不如死,他们当中不乏自愿要求进行安乐死的人群。既然这是患者本人的意愿,为什么要违背甚至是禁止呢?对于这些人而言,安乐死本质上不仅仅是追求死亡,而是上升到了更高的层面,追求一种安定、幸福、无痛苦的死亡过程。此外,在社会经济学利益方面,维持绝症、濒危和脑死亡患者的生命耗费了大量的医疗和社会资源,许多家庭为了延长患者的生命而倾家荡产,却又无法改变患者一步步走向死亡的现实。安乐死合法化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有限的资源去救治那些有希望治愈的患者,可以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安乐死合法化也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和反对

质疑和反对安乐死者崇尚生命的宝贵,认为生命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人是社会性动物,肩负着家庭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每个人都不仅仅是为自己活着,因此不能随便选择死亡。更重要的是,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得到法律的认可,就不能排除被某些居心叵测之人滥用的可能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巨大的道德风险。这样的话,法律就会陷入一种窘境,在维护了那些自愿选择死亡者权利的同时,侵害了其他人的生命权。有些观点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亲情和传统伦理道德,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有悖医生救死扶伤的原则,还会阻碍医学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应该坚决予以制止。

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社会问题

安乐死可以看作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选择安乐死说明人们对死亡和人权的认识已上升到一定高度,不管是赞同还是否定安乐死,其目的都是维护生命的尊严,保障个人的生命不被草率结束。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所以,法律必须为安乐死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制度,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严密的监管,才能够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保护每个人的切身权利和利益。

(作者:方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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