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战胜疾病是每一个医生和患者的心愿,但由于医术所限,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都有治愈的可能,尤其是晚期癌症患者。对于那些在短期内即将出现严重不良预后的晚期恶性疾病患者,是让他们继续承受疾病所带来的苦痛,还是让他们实现有尊严的死亡?这是一个在伦理和医学之间两难的课题,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达成共识。
所谓“尊严死”(Death with Dignity),是一种自然死亡,即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再做延缓生命的医疗措施,任由其死亡。除了有自我意识的晚期癌症患者,对于那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如:植物人状态),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随后死亡。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高尚而尊严。与“安乐死”不同的是,从表现形式来看,“尊严死”仅允许医生为绝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许医生像“安乐死”那样“亲自”加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过程。
1997年,美国俄勒冈州率先立法,成为全美第一个通过可以由医生协助患者实现尊严死的州;2008年11月,华盛顿州也通过了类似的立法。根据华盛顿州的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居住在该州且经过医学技术诊断证实预期寿命不足6个月的晚期疾病患者,可以要求医生处方致命药物自行摄入从而实现尊严死。目前,有更多的州在考虑如何推出相应的法律,这两个州的经验可为他们提供借鉴。
西雅图癌症护理联盟隶属于华盛顿大学弗莱德•哈钦森癌症治疗中心,是一家服务于太平洋西北地区的综合癌症中心。2009年3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间,共有114例患者在该中心进行了尊严死咨询,其中,44例(38.6%)未实施,30例(26.3%)启动了该过程,但他们要么被选中不能继续参与,要么在准备实施前已经死亡。另外40例(35.1%)患者实施了尊严死项目,在咨询后通过医生开具了致死量的药物:司可巴比妥,占全州15.7%;其中24例摄入药物后死亡,占全部开具处方患者的60%。
全华盛顿州共有255例患者参与了尊严死项目并开具药物,主要为白人男性、受过良好教育的晚期癌症患者。选择尊严死的动机主要为失去自主能力(97.2%)、不能从事愉快的运动(88.9%)及感觉失去尊严(75%)。有11例患者在接受处方后没有实施,后续存活时间超过6个月。
整体来说,患者和家属对开具处方心存感激,无论他们是否真正实施。研究者据此得出结论:该中心的尊严死项目得到了患者和医生的认可。(作者:贾玉华)
参考文献:《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2013;368:1417-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