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写法律评论的那家中文报纸有篇报道:“宗教信仰神圣不可侵犯”。原来,蒙特利尔一锡克教的小孩在学校有时也要佩戴小刀,学校理解他是锡克教,让他佩戴时不要暴露出来。教育局认为这样做不行,因为有学校不能携带刀类凶器的规定。为此,这个小孩的家庭指控教育局违反宪章宗教自由,打了4年多的官司,联邦最高法院判他们赢了。像这样的报道没有启发,只有误导。
我研读了该案的
最高法院文件及其它报道,发现他们吵架的起点是对教育局的态度不满意。教育局说规定就是规定,学校不能携带刀类凶器。这个家庭觉得这样的态度羞辱了他们,
你可以不同意,但你不能把这把刀说成是凶器。如果教育局说我们理解你们,但我们没有权力让别的同学家庭也接受,毕竟学校是公共场所,可能就吵不起来。他们
的切入点很棒,让法院回答这把刀是凶器还是宗教饰物。更重要的是,锡克教团体介入法庭争辩,他们说,这把作为宗教饰物的刀在加拿大100年的历史中没有出
现过暴力问题,不是凶器。
这种毫无意义的
官司价值在哪里?这把刀不是凶器,但还是不能带进学校。锡克教只不过借题发挥,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使加拿大相信这个社会的价值观就是他们的价值观。说白
了,是用加拿大的矛刺加拿大的盾,结果大家交的税被用来支付这场官司的费用。讽刺吧,去年加拿大锡克教教堂发生殴斗,大砍刀都拿出来。
加拿大人最自豪
的,就是1982年把《加拿大人权利与自由宪章》纳入了加拿大宪法。该宪章一出台,民众纷纷用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原来,第12条是最容易被人钻空子的。温
莎市的人是最早用宪章12条挑战政府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试验巡航导弹要穿越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同意了,宪章也刚发布,温莎的反枪支组织就立案控告
政府,声称此决定置他们于痛苦之中,整天担忧世界大战的爆发,连邻居美国佬也介入法庭争辩。最高法院100多页的讨论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什么都讨论,不
但包括该决定阻止还是有助世界大战爆发,还包括巡航导弹的污染到底有多大。然而,他们在关键问题上卡壳了:导弹掉下来了吗?掉在谁头上?结果他们败诉了,
败在痛苦上,法院说你这种痛苦是因为政府行为与你的理念和想法相冲突,不是导弹掉在你家院里所致。
宪章第12条:任何人有权利不被置于任何引起痛苦和不寻常的处理或处罚中。指控政府违反宪章12条,你得证明:① 被置于在国家的处理或处罚中;② 这种处理或处罚是引起痛苦的和不寻常的。大家前仆后继地进行指控,诸如患病期间进行审判,扒光搜身,抓人时仰翻在地时间过长,未经同意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监狱禁烟等指控均证明政府违宪。
我
在温莎市生活了8年,保持了这个城市的革命传统。我帮自杀中国移民的父母写的诉状重点就是移民法和移民部的违宪问题。宪章第7条: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
人身安全的权利和除非符合基本法律原则,不得剥夺他的权利。驱逐移民精神病人时给予适当的关怀、尊重和考虑安全保护等问题,并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不是要
求不被驱逐),未危害公共利益。而移民法及其移民局的驱逐程序未将这些给予精神病人,则剥夺了死者生命、人身安全的权利,侵犯了死者的加拿大宪章第7条的
权利。根据宪章第12条:这个自杀的中国移民是被置于加拿大国家处理中,不管他是否应该被驱逐,有意识地将精神病人当正常人处置,将一个精神病人置于一种极度紧张、危险和致命的境地,而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他和防范其自杀,违宪的程度难道还不如监狱禁烟吗?根据宪章15条平等权,将精神病人当正常人处理肯定是不平等的。
2007
年5月,我帮他们写了20张纸的诉状,告诉他们找不到律师时用,也告诉他们在最后期限2007年11月22日前必须立赔偿诉讼案。他们把我写的诉状给一个
帮助他家的、当地号称“大侠”的律师看了,那人说用宪章挑战移民法歧视精神病人是个新主意。但这个人对他们说,司法复核查扣压护照和驱逐令才是关键,这将决定他们是否有权控告政府。我告诉他们绝不是这样的,那是查护照是否可以扣压和该不该驱逐, 并不涉及扣压护照是否侵权和驱逐操作中是否有失职、侵权和违宪。我说扣压护照有无问题得用宪章第8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去挑战。然而,这份诉状始终没有机会用。
律师公会帮忙找的一个律师表示,政府这样对待精神病人肯定是失职,但没规定移民部应该怎么处理精神病人。他说所剩时间不多,但他是政府的律师,不能代表他们。
在最后期限2007年11月22日到来时,帮助他们的律师不同意我的诉状,周围的人也说不行,他们就怕了。我就逼他们,指责他们自
私(后来我道歉了),把这事只当作自己的事,没想过这也是华人的事。我说,争取到公正是你们应该得到的,得不到则是我们的责任。最后两天他们都不敢接我的
电话(后来他们解释说在找地方打印),我就发送了一封email说这是最后和唯一争取公正的机会,诉状送进去后我愿承担一切责任,如果官司输了我付所有费
用。之后,邓的父母告诉我,在他们要送我写的诉状时,帮忙的律师说他去立了案控告政府。
我一看那3张半
纸头的诉状,说的是移民部是有计划的威吓和迫害他们的孩子。我说,可是他公开表示移民部在驱逐案中是依法执行相关程序,无瑕疵;怎么现在变成了故意伤害?
他的诉状不能用,一定要改过来,是法律出了问题,移民部执行有缺陷的法律时,指控其非法和伤害是徒劳的,唯独能用宪章挑战有缺陷的法律,这是一个最基本常
识。我尽了最大努力,包括试图请他们国内的家人说服他们修改诉状。在我怎么做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我退出了,但还一直保持着联系和关注。
2008
年2月,加拿大广播电视台CBC采访了他们,记者问为什么不控告政府要求赔偿,他们的律师说,这是司法复核驱逐令查真相,先确定政府是否有错,假若证实移
民官做法有错,可以进入另一程序,可能要求理赔,但仍需另外的法律过程。我打电话问他们,我说按照律师的说法,你们家的赔偿诉讼案可能没有送,这是怎么回
事?他们说不清楚。有个西人律师向他们表示不理解为何这样做,这位西人律师要求介入此案但没能成功。
他们的司法复核驱逐令被法官以超过追溯法律期限为由撤消案件,他们又向联邦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推翻判决。2009年3月,上诉法院裁定不受理案件,维持原判。在上诉法院判决前,帮助他们的律师对媒体表示,至于是否向移民局求偿,会与父母进一步商讨。
看到这个新闻,我才明白,这个律师根本没有给他们家立赔偿诉讼案,我们被这个律师忽悠了。这已经是2009年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这个家庭就算有天大的理由,也不能控告加拿大政府了。
我突然问自己,在加拿大究竟是谁歧视谁?(未完待续)
(作者:丁云红)